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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应为“相对利己”的慈善打好制度平台
中华慈善网 来源:国际在线专稿 点击数: 5917 更新时间:2010/3/12

全国政协委员杨澜12日做客人民网,与网友在线交流。杨澜说,做公益慈善,并不一定是一个大公无私的人,也可以有私心,比如说我觉得在这样一个价值观比较多元,社会变化比较迅速的时代,需要给自己的心里找点根基(人民网3月12日报道)。

两会期间,给笔者留下深刻印象的,是媒体关于“作秀富豪”陈光标的一篇人物专访,陈光标坦率指出:“哪怕我是作秀,至少也给社会上需要帮助的人做出了一点贡献。”他还针锋相对地指出:“各位委员代表,敢不敢‘晒’下自己的慈善作秀清单?”

应当说,在基尼系数不断拉大的当下,对社会资源进行有效二次分配、给予中低收入群体更多物质及其他关怀,是政府以及社会各界都应力推的重大民生工程。政府已经开始着手于收入分配的适度调节,而呼吁先富群体的慈善力度加大,一直以来都是舆论及民意关注的焦点。

必须承认,不少富人即使做慈善,与民众献爱心的落脚点是不同的。比如也有富豪捐助大笔资金给高校,但着眼点是建设“××堂”,自己的名字随永久性硬件流芳百世。富豪与普通民众做善事走的是两条路线:普通民众更基于朴素的情感,更多通过媒体报道的故事,让人们感受到了一种同悲的情怀,激发了内心深处的爱,做出了捐献的决定。富豪们在做善事时,当然也有此种情愫在里面,但同时,也越来越像在进行一项深谋远虑的投资——实际上,按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慈善即自我实现,是人生价值的高端体现,也是一种资源的再分配,就是投资。

实际上,梳理这些年来包括陈光标在内的富豪慈善行为,可以发现两大脉络:富豪们在做善事时,首先关注的是对自己所捐善款的知情权,其次是对自己所捐善款的干预权。知情权指的是捐助者有权知道自己所捐的钱用到了什么地方,是如何分配的;干预权指的是捐助者有权对所捐款项提出具体的使用意见,慈善部门不得违背捐助人的意志。最后,还将评估此次善事的最终效果——救助了多少人,是一次性救助,还是必须继续救助下去,这种继续投入富豪本身能否承受。

因此,中国富豪正从一种利他型的慈善态度进入到互利型的捐赠。利他模式的基本规则,其实是捐赠者“几乎不在解决社会问题的事务中提出自己的专门建议,捐助者乐于站在幕后”,在决定捐赠项目时,有意“选择那些和自己的业务最小相连的领域”,以防被人以利己的口实诋毁。

现在,互利型捐赠更注重捐赠者与受助对象的紧密结合、捐赠的产出投入比最大化。比如,国外许多慈善基金会采取投资型运作,保证后续源源不断的补血,而不是像以往一样一捐了事;更强调捐赠的目的性——捐赠至少能改变一部分社会群体的面貌乃至命运,比如对贫困地区扶贫开发项目的资助;以成熟和完善的企业经营模式来控制捐赠的整个流程——增大运作的透明性,压缩不必要的运作成本,做绩效考核。

一定的“功利性”,使得富豪在捐赠领域的主动性增强了,他们已经不满足做单纯的“我捐你用”,而要做到“我捐,我帮你善用,让你用到最佳化”。他们也能够从一个个慈善项目的成功中,获得自己的所得——成就感、社会名望、与企业发展的良性互动,等等。之前有一批企业家自愿成立“XX基金”,甚至要将全部家产“裸捐”,就是一个生动的证明。

因此,早几年已经有政协委员在提案中指出,要研究制定慈善事业法,破解中国慈善机构的垄断格局、税收结构性调整、慈善公益组织的标准化和透明化运作。最重要的,是进一步深入研究培育互利型捐赠的制度环境,如此,中国富豪才更愿乐善好施。当下两会期间,代表委员不妨群策群力,共同为“相对利己”的慈善打好制度平台,尽快审议慈善法草案,推动慈善事业在抚危济困与满足捐赠者多元需求的基础上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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