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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政部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服务的意见

来源:中华慈善公益网 热度:6881 时间:2020/9/24
导读: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政部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部管社会组织)管理服务,引导促进部管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各司(局),全国老龄办,各直属单位,各部管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政部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部管社会组织)管理服务,引导促进部管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对部管社会组织的管理职责

  (一)明确部业务主管的主要职责。依据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将部管社会组织分为直管和直登两类。直管社会组织是指由我部有关单位主导发起、业务范围与我部职责相关并由我部按双重管理体制管理的社会组织。直登社会组织是指依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精神,按直接登记办理并由我部代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社会组织。

  民政部对部管社会组织管理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2.负责直管社会组织的思想政治建设、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国际及港澳台交流合作等工作,指导直登社会组织开展上述工作;3.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章程开展活动;4.负责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5.负责查处或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6.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申请注销或被撤销登记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

  (二)健全“分类管理、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管理机制。部管社会组织按照业务属性由相关司局负责联系,重大事项向分管部领导请示报告。

  业务联系司局承担部业务主管职责的落实,履行指导社会组织依法依规依章程开展活动、完成社会组织重大业务和活动的事前审查或初审、加强日常监管等职责,以及会同有关司局指导注销或被撤销登记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

  各综合司局依职能做好相关管理服务工作。办公厅负责部管社会组织主办的部主管报刊出版单位的有关事项管理;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负责部管社会组织的国际及港澳台交流合作的指导和监督;规划财务司负责部管社会组织财务工作的指导、监督;人事司负责直管社会组织更换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以及部管干部兼职的审核报批;直属机关党委负责部管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具体工作由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党委承担;档案资料馆负责部管社会组织档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业务联系司局、综合司局在监管中发现社会组织存在涉嫌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规和规定的,转民间组织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现部管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期间有涉嫌违纪的,向中央纪委驻民政部纪检组或直属机关纪委报告。业务联系司局应当配合民间组织管理局、中央纪委驻民政部纪检组或直属机关纪委进行调查。业务联系司局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直登社会组织由民间组织管理局履行业务联系司局职责,其中业务范围与部职责相关的,由有关司局配合民间组织管理局履行好业务联系职责。

  二、 优化部管社会组织发展环境

  (一)支持部管社会组织发挥作用。各业务联系司局、综合司局可将适合由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工作、适合通过市场和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交由部管社会组织承担;可将研究起草行业标准、行业调查统计、业务工作评估、社会政策调查、职业能力建设等具体工作,委托给有意愿、有能力的部管社会组织,充分发挥部管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繁荣科学文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多样化需求。

  (二)加大资金、政策扶持力度。鼓励部管社会组织参与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加大彩票公益金购买部管社会组织服务力度。通过竞争性方式将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的部管社会组织作为承接主体,并将提供服务、发挥作用的情况作为年检、评估、表彰的重要依据,推动部管社会组织不断增强公信力、竞争力。支持有能力的部管社会组织发起成立国际性组织,鼓励部管社会组织“走出去”开展涉外合作。

  三、 严格部管社会组织登记审查

  (一)明确审查条件。加强对部管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资格审查和背景核查;对跨领域、跨行业以及业务范围宽泛、不易界定的社会组织,要从名称、业务范围等方面加强审核,并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相关管理部门意见。部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中层以上干部不得发起成立社会组织。部属事业单位及全国老龄办所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发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已经成立的,应加强管理,履行好发起人责任;发起成立其他社会组织,须报分管部领导同意。

  (二)规范审查程序。申请成立直管社会组织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公募基金会,由业务联系司局商民间组织管理局提出意见报分管部领导、部长同意;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业务联系司局商民间组织管理局提出意见报分管部领导同意。申请成立直登社会组织,由民间组织管理局按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审核。

  四、 进一步规范部管社会组织业务活动

  (一)规范部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部管社会组织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坚持非营利性,依法按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并于每年年初向业务联系司局报告工作计划或要点、年末书面汇报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评比、达标、表彰、认证活动,不得自行设置职业资格和面向社会开展资格类认定活动。确需开展评比、表彰活动的,应按规定经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批准设立、调整或变更评比表彰项目后,按批准的表彰名称、范围、规模、周期等实施,所需经费由主办社会组织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直管社会组织召开重要会议、开展重要活动、发生重要事件,如召开成立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换届会议,举办大型研讨会、论坛、展览会,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应当在活动举办前和事件发生后及时向业务联系司局报告相关情况。业务联系司局结合年度检查,定期对社会组织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情况进行检查。

  直登社会组织举办大型研讨会、论坛、展览会,应当提前三个月向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备案内容主要包括:主题、规模、地点、主要发言人和发言内容等。

  (二)严控部管社会组织以民政部或司局名义举办活动。部管社会组织不得以民政部或司局名义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展会等活动。上述活动由民政部主办、部管社会组织承办的,其活动方案由办公厅审核后,报分管部领导、部长同意,并报部长办公会审定后履行有关程序;由司局主办、部管社会组织承办的,其活动方案由举办单位报分管部领导审定后履行有关程序。部管社会组织举办活动、对外宣传、开设网站,应当使用规范名称,不得冠以“民政部”字样。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部领导参加活动,应当事先向业务联系司局申请,报部领导审定。部管社会组织不得以民政部或司局名义向社会发布统计数据、重大事项。如发布涉及民政业务的重要数据、研究报告,须报业务联系司局审查,征求有关司局意见,并报部领导审定后方可发布。

  (三)推进部管社会组织信息公开。部管社会组织要主动公开有关信息。部管社会团体要主动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向会员公开的其他信息,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以及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等信息;部管基金会要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公益活动和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公益资助项目的申请、评审程序,以及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等信息;部管民办非企业单位要重点向服务对象公开服务承诺、服务收费标准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可以通过自身官网、中国社会组织网或其他公共媒体进行,接受社会监督。每年3月1日前,部管社会组织应将上述情况书面报业务联系司局,接受年度检查。部管社会组织承接的民政部司局委托事项、购买服务项目,由相关司局通过民政部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加强对部管社会组织的财务监管。落实部管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专项审计制度。研究制定符合部管社会组织实际、满足财务监管需要的部管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和管理机制。建立部管社会组织财务信息采集机制,结合年检,民间组织管理局将部管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领导人员兼职及取酬、银行帐户设立变更和撤销、法定代表人及财务主管人员变更、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及占当年总支出比例等情况与规划财务司信息共享;规划财务司组织业务联系司局按照一定比例对报告情况进行抽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五)规范部管社会组织国际及港澳台合作交流活动。部管社会组织开展国际及港澳台合作交流活动必须遵守我国法律和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接受境外捐赠或资助、开展合作项目、举办国际会议、参加国际组织等重大活动或因工作需要出访,应当严格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年度检查时应书面报告当年度开展国际及港澳台合作交流活动情况,并由民间组织管理局将有关情况通报业务联系司局和国际合作司。

  直管社会组织开展上述重大活动,应当向业务联系司局正式申请,经业务联系司局和有关综合司局审核同意,由国际合作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备)。

  直登社会组织有关国际及港澳台合作交流活动,应当向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其中,对涉及敏感性问题的重大活动,由民间组织管理局会同有关综合司局提出指导意见。

  五、 进一步完善部管社会组织自身建设

  (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框架。部管社会组织要依照章程完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明确理事会与秘书处的权责关系,切实发挥监事会职能,形成决策、监督、执行机构之间的制衡机制。建立健全决策、行政、财务、项目、人事等方面的内部制度,明晰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总干事)职责,明确各职位的委托授权关系。制定内部机构的管理办法,设立分支(代表)机构、专项基金,要与自身服务、管理能力相适应。建立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纠纷。

  (二)强化部管社会组织法人主体责任。部管社会组织要落实民主选举,实行民主决策、科学管理,真正成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进一步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策职能,加强对本组织重大事项的把关,独立承担开展活动、管理财产、聘用人员、公开信息等方面的法律责任。强化法定代表人和会长(理事长)的责任意识,加强内部责任追究,实施法定代表人述职、主要负责人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做实责任评价,将法人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与对部管社会组织的评价结合起来,引导部管社会组织自觉接受业务联系司局监督管理,主动承担主体责任。

  (三)加强部管社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支持和鼓励部管社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自主选举理事会和负责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部管社会组织理事会换届、更换负责人,要依法依规做好相应的审计和交接工作,及时办理备案或登记手续。按照中央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现职公务员、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在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已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兼职,未经批准不得在社会团体兼职。退(离)休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严格按中央、中央组织部有关规定和部党组确定的审批政策执行。经批准在部管社会组织兼职的在职干部,不得领取社会组织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或获得其他额外利益;退(离)休干部确属工作需要列支工作经费的,按照《关于部管退(离)休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期间可以列支的必要工作经费暂行规定》执行。

  直管社会组织在理事会换届以及领导班子重大调整前,要向业务联系司局提出书面申请。确定、更换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其候选人由业务联系司局初审,人事司审核,报部党组研究审定;确定、更换其他负责人,其候选人名单由业务联系司局初审,报人事司按程序备案;审定、备案的人选,由社会组织按章程履行选举手续。

  直登社会组织在理事会换届以及领导班子重大调整前一个月,要将换届、调整方案报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

  (四)加强部管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将部管社会组织人才纳入民政部人才培养规划,积极培育部管社会组织领军人才,推动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职业化的人才队伍。对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直属单位相同的职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定政策,将部管社会组织及其优秀人士纳入民政部有关表彰奖励范围。支持、指导部管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建立规范用人制度,按有关政策落实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保险等待遇,依托民间组织服务中心或社会人才机构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与服务工作。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定期组织培训,加强部管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培养。

  六、 进一步加强部管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一)加强对部管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结合民政部党建工作实际和部管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现状,加快理顺部管社会组织党建管理体制,形成直属机关党委领导、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党委具体指导的部管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领导机制。部管社会组织要把党的领导和完善社会组织治理统一起来,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社会组织章程,与社会组织业务活动同步谋划、同步开展。部管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党员的,一般同时担任党组织书记,党组织书记要切实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党组织班子其他成员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结合业务分工抓好党建工作。坚持党建带群建、群建促党建,注重发挥社会组织中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形成做好群众工作合力。

  (二)推进社会组织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直管社会组织,具备条件的要加快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条件尚未成熟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建立联合党支部;党建基础薄弱的,继续由业务联系司局、发起单位的党组织或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党委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指导开展党建工作,切实做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对住所在外地的直登社会组织,由民间组织管理局和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党委协调所在地社会组织党建机构建立党组织,明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管理办法;对住所在京的直登社会组织,由民间组织管理局和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党委与发起单位(人)沟通,协商建立隶属关系明晰的基层党组织。

  (三)强化部管社会组织党员管理。创新部管社会组织党员管理服务方式,落实部管社会组织专、兼职工作人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党员权利行使,着力保障和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积极推进党务公开,发挥党员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主体作用。探索适合社会组织实际的党员教育形式,加强党性修养,提高党员素质。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等制度,从严要求,提高组织生活质量。通过设立党员先锋岗、党员服务窗等形式,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示范带头作用。强化党员管理监督,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保持社会组织党员队伍的先进性、纯洁性。

  (四)加强部管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部管社会组织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健全纪检工作机制,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加强廉政教育,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廉政法规,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切实树立党纪意识。严控廉政风险,不得账外建账设立“小金库”,不得利用行政资源强制企业或者个人入会、摊派会费、派捐索捐、强拉赞助。强化执纪监督,完善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发现存在廉政隐患的,要及时督促整改,确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严格落实对部管社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责任。部管社会组织的党组织承担意识形态主要工作,应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将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落实情况作为对部管社会组织年检、评估等的重要审核内容。部管社会组织所管理的负责人、工作人员,所主办的新闻媒体,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以及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严肃追究部管社会组织及其有关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民政部                  

                  201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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